德国是一个城市化程度很高的国家。全国8200万人口中,几乎有1/3的居民生活在84个10万以上人口的城市里,而近4930万人生活在人口为2000至10万的小城镇里。德国城市发展遵循一条规则:既要考虑市场竞争的原则,也要顾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联邦、州和地方乡镇三级共同承担城镇建设发展的任务,其主要特点是:统一筹划,协调发展。
德国联邦政府的职责是制定土地规划法和建筑法典,并通过提供资助等手段引导企业投资的方向。联邦从居民点结构、环境保护和土地利用、交通、欧洲发展方案的要求以及城市分类和发展五个方面来规划全国未来的发展方向,以保证各地有同等的生活条件。联邦还原则性规定城区建设功能及城市发展目标,为各地建立统一的法律框架。自70年代以来,联邦和各州共同制订了一项旨在促进城市建设的专门计划,为地方发展提供资助。近几年来每年资助额达6亿马克,主要用于鼓励企业界到政府希望的地方去投资,以改善全国经济布局,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此外,联邦政府还把联邦机构迁至发展相对较差的城市,以促进这些地方的发展,例如:联邦行政法院由柏林迁到莱比锡,联邦劳动法院由卡塞尔迁到埃尔富特等。
州级行政机关对土地规划没有立法权,而只能把联邦土地规划法的原则具体化为州的发展计划,规定全州土地规划目标,如:城市地区分类、发展重点以及居住区等。但各州有建筑章程法立法权,可对建筑物的设计和构造提出具体要求。另外,有些州有自己专门的城市发展促进计划,资助重要的投资项目。德国基本法规定,各州拥有“文化主权”,主要是指对普通学校、高等院校、影剧院和博馆等文化设施拥有管理权。各州利用这一权力也可以对地方城市发展施加影响。
德国城市发展和建设的主要任务由地方承担。基本法规定,地方拥有“计划主权”,可以自主地制定建筑指导计划,包括:规划建筑面积、规定建筑方式和规模等。当然,这个计划必须符合联邦和州的土地规划目标和建筑法规定。建筑指导计划的另一职能是协调代表不同利益的各方对城市发展和建设的不同要求,既要考虑投资者的经济利益,也要顾及社会公共利益,重视节约用地和保护生态,保障城市可持续发展。
在协调城镇发展和建设的不同要求时,地方议会和政府起着重要作用,各方利益代表通常要经过几次讨论和协商才能达成共识。如今,由地方当局提出城建项目,然后再招标找投资者,这个程序已很少见了。现在计划动议经常出自投资者,然后地方当局尽可能把投资者的要求纳入计划中。这样制定出来的计划既有投资保障,又能提高效率。